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
Yet we know that a person is made right with God by faith in Jesus Christ, not by obeying the law. And we have believed in Christ Jesus, so that we might be made right with God because of our faith in Christ, not because we have obeyed the law. For no one will ever be made right with God by obeying th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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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中文譯本翻成:「然而,我們知道,一個人得以跟上帝有合宜的關係是藉著信耶穌基督,而不是靠遵行摩西的法律。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為要因信基督而得以跟上帝有合宜的關係,不是靠遵行法律。因為沒有人能夠靠遵行法律而得以跟上帝有合宜的關係。」
從字義中我們看見:「稱義(跟上帝有合宜的關係)是來自信靠主耶穌,而不是靠遵行摩西的律法」。而且在這裡也宣告:「沒有人能夠靠遵行律法而得以跟上帝有合宜的關係。」
因此,保羅在這裡強調:「信靠主耶穌的重要性勝過行律法」!保羅這樣的強調不是要我們不要行律法,而是要我們必須信靠主耶穌!一個人信靠主耶穌,就有動力來行律法;但是行律法是因為信靠主耶穌所得到的果效。
因此,信靠主勝過行律法,更討上帝喜悅,因此我們要求主堅定我們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