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耶和華如此說:以色列人三番四次地犯罪,我必不免去他們的刑罰;因他們為銀子賣了義人,為一雙鞋賣了窮人。
2:7 他們見窮人頭上所蒙的灰也都垂涎,阻礙謙卑人的道路。父子同一個女子行淫,褻瀆我的聖名。
2:8 他們在各壇旁鋪人所當的衣服,臥在其上,又在他們神的廟中喝受罰之人的酒。
Thus says the Lord:
"For three transgressions of Israel,
and for four, I will not revoke the
punishment,
because they sell the righteous for silver,
and the needy for a pair of sandals—
those who trample the head of the poor into
the dust of the earth
and turn aside the way of the afflicted;
a
man and his father go in to the same girl,
so that my holy name is profaned;
they lay themselves down beside every altar
on garments taken in pledge,
and in the house of their God they drink
the wine of those who have been f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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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進入迦南地之後,受到迦南人的風俗影響,敬拜儀式中有的殺嬰、有的與廟妓交合。這些都是上帝所恨惡的,因為這些的儀式都是要祈求滿足個人的慾望,都是以自我為中心,這與人的罪性需求沒兩樣。換句話說,這樣宗教無法改變人的生命,反人讓人需求無度、道德淪喪!
這也讓我們知道信仰的對象,會造成我們是怎樣的生命品質。這也讓我們感受,到正確的信仰很重要,不僅是得不救的問題,更是每天生活行事,甚至生命品質之問題。
所以,基督徒的生活見證,也是彰顯上帝榮耀重要的方式。因為人真正行善的力量來自聖靈,如《韋斯敏斯德公認信條》第16章第3節說:「信徒行善的能力絕不是出於自己,乃完全由於基督的靈。信徒為要達到行善的地步,在已經領受的諸般恩典之外,還需要此同一聖靈的實際影響在他們裡頭活動,叫他們立志行善,成就他的美意。然而他們不可因此疏懈,以為除非受聖靈的特別感動,就無需任何本分﹔反倒應當慇勤,激發上帝在他們裡面的恩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