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7日 星期三

約翰一書3:4



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

Everyone who makes a practice of sinning also practices lawlessness; sin is lawlessness.

Só-yû fam-chhui ke ngìn, chhiu-he vì-poi Song-ti ke fap-li̍t; yîn-vi chhui chhiu-he vì-poi fap-l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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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基督徒來說有兩種情況一是由於亞當夏娃來的罪性也就是所謂的原罪另一是從行為來的罪也就是所謂的罪行

    經文中說到,「凡犯罪的」,就是指行為上的犯罪,而標準在於「律法」,也就是「上帝的法律」。說到這裡馬上讓人想猶太人的律法,其實最基礎的還是「十誡」,而十誡的基礎還是愛上帝和愛人。因此「凡犯罪的」還是只侵犯到上帝和人的尊嚴的

    也因為如此,我們要常常用十誡來反省我們的言行,並求主赦免我們的罪,使我們可以認識到我們需要耶穌的救贖,因為若沒有耶穌的救贖與代求,我們是無法站立在上帝面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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