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耶穌從那裏起身,來到猶太的境界並約但河外,眾人又聚集到他那裏,他又照常教訓他們。
10:2 有法利賽人來問他說:「人休妻可以不可以?」意思要試探他。
10:3 耶穌回答說:「摩西吩咐你們的是甚麼?」
10:4 他們說:「摩西許人,寫了休書便可以休妻。」
10:5 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寫這條例給你們,
10:6 但從起初創造的時候,神造人是造男造女;
10:7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10:8 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
10:9 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10:10 到了屋裏,門徒就問他這事,
10:11 耶穌對他們說:「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辜負他的妻子;
10:12 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姦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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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可以看到耶穌基督之婚姻觀,當然這也是基督徒所當遵行的。
對長老教會之信徒很快會想到:韋斯敏斯德信條 第廿四章 論結婚與離婚。其內容是按照聖經之原則訂定為可行之規範,現將內容錄於下:
一、結婚是一男一女之間的事:若男人同時有一個以上的妻子,女人有一個以上的丈夫,都不合法。
二、婚姻制度的設置乃為夫妻的互助,按正道生兒養女,繁殖人類,增加教會聖潔的後裔,並防止污穢不潔。
三、凡能用自己的判斷而表同意的各等人部可以結婚。但基督徒的本分是只當在主裏面結婚。所以承認真正改革派宗教的人,不應與不信派,天主教徒,或其他拜偶像的人結婚。敬虔的人不可藉著與那些在生活上罪惡昭彰,或持守可詛異端的人結婚,而同負一軛。
四、不可在神言所禁止的血族或姻族的親等內結婚,此等亂倫的婚娶不能因人為的律法,或雙方的同意就成為夫婦同居的合法婚姻。若鰥寡要嫁,男人不可娶其妻之至近的親屬,女人亦不可嫁其夫至親近的親屬,正如男女不可要嫁自己至近的親屬一樣。
五、婚約之後所犯的通姦或淫行,如在結婚之前被發見,清白者的一方乃有解除婚約的正當理由。結婚後犯姦淫,清白者一方可以提出離婚,並於離婚之後,視犯罪者一方如同已死,與他人結婚乃認為合法。
六、人的敗壞雖然有利於辯護的傾向,想用不正當的手段,把神在婚姻上所配合的分開,但除了姦淫或教會與民事長官無法調解的故意離棄以外,沒有解除婚約的正當理由。離婚當遵照有秩序的手續公開進行,當事者不可隨己意私自離開。
底下是個人之感想︰婚姻是上帝所設立的,夫妻二人都當尊重,不可隨意離婚及惡意破壞自己和別人的婚姻。在此事上人要持守貞潔,不管男方或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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