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 說 那 承 受 產 業 的 , 雖 然 是 全 業 的 主 人 , 但 為 孩 童 的 時 候 卻 與 奴僕 毫 無 分 別 ,
2 乃 在 師 傅 和 管 家 的 手 下 , 直 等 他 父 親 預 定 的 時 候 來 到 。
3 我 們 為 孩 童 的 時 候 , 受 管 於 世 俗 小 學 之 下 , 也 是 如 此 。
4 及 至 時 候 滿 足 , 神 就 差 遣 他 的 兒 子 , 為 女 子 所 生 , 且 生 在 律 法 以下 ,
5 要 把 律 法 以 下 的 人 贖 出 來 , 叫 我 們 得 著 兒 子 的 名 分 。
6 你 們 既 為 兒 子 , 神 就 差 他 兒 子 的 靈 進 入 你 們 ( 原 文 作 我 們 ) 的 心, 呼 叫 : 阿 爸 ! 父 !
7 可 見 , 從 此 以 後 , 你 不 是 奴 僕 , 乃 是 兒 子 了 ; 既 是 兒 子 , 就 靠 著神 為 後 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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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教會所面臨之問題是:人單單接受耶穌為救主不能得救,要再加上行上帝律法才能得救。
這和保羅傳給他們之福音(人單單接受耶穌為救主就能得救)是不同的,而他們卻接受這樣之信仰。之前我們也談過,要遵行上帝之律法,做為人生行為之依歸,但是我們在這裡仍要強調這是必須的;不過就上帝之拯救而言,這可不是必須的,因為行為之約(或稱工作之約)在亞當夏娃之時已經被破壞了,是靠耶穌基督的義行將它滿足了,我們要遵守但非得救之必要。因為我們是靠恩得救,若是靠行為那不算是恩典了,反倒成了工價或稱為薪資,表示是該得的。若是稱為恩典則是我們不配得的,是上帝白白賜的,不用我們付代價。今天我們得救是白白之恩典,不是靠行為換取的,我們僅能以“信心”領受。
保羅在此也提到律法(也就是舊約聖經)之功能,乃是保守上帝的選民不要偏離真理,如同一位師傅有權管教小主人,教導小主人各樣之知識與技能以備將來繼承產之時有能力可以治理。他並非師傅之僕人,因為他有兒子之名份,是父親賦予的,不在乎有沒有乖乖聽師傅的話,雖然聽師傅的話是必須的,但不影響其繼承權。
今日我們也是如此,我們因耶穌基督之救恩而成為上帝之兒女,而且還是承受上帝國之後嗣,上帝並以聖靈為印記,將上帝之律法放在我們心中,保守我們直到主耶穌再來之日子,成為無可指責的人。
<禱告>
親愛的天父:
謝謝祢的恩典與慈愛永不改變,讓我們可以成為祢的兒女和後嗣,我要傳揚祢如此偉大之恩典,願人認識祢的恩典與慈愛而降服在祢面前,將全人獻上為活祭,來服事祢規榮耀與祢,奉主耶穌的名,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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