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祕的事是屬耶和華─我們上帝的;惟有明顯的事是永遠屬我們和我們子孫的,好叫我們遵行這律法上的一切話。」
The secret things belong to the LORD our God, but the things that are revealed belong to us and to our children forever, that we may do all the words of this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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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提到兩種事:「隱祕的事」和「明顯的事」。也告訴我們兩種事的作用:前者事屬乎上帝的,我們不必要過問;後者是屬於我們和我們子孫的,而且還是永遠的。
人常常會好奇想追求「隱祕的事」,以為知道多一點就比較認識上帝,比較會受祝福。但是上帝認為這些是對人無益處,祂就將其隱藏,比如主耶穌再來的日子,『但那日子,那時辰,沒有人知道,連天上的使者也不知道,子也不知道,惟有父知道。』(馬可福音13:32)
而「明顯的事」,永遠是屬於我們和我們的子孫,是要我們去遵行的,也就是上帝的律法。律法並不是壞事,是保守我們在上帝的愛與憐憫中,遵行律法是對我們有益處的,是人的本分。但是,我們要明白,我們必須先蒙救恩,才能行律法,滿足律法的要求。
以色列人是要先出埃及,才在西乃山領受十誡,是上帝讓他們成為上帝的子民,才能有律法成為生活的指導或準則。同樣,耶穌基督的福音,不是要廢去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讓我們有能力去遵守律法,活出上帝兒女的榮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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