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3日 星期二

加拉太書3:20

  

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上帝卻是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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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主旨:上帝的應許不受人的中介或律法制度限制,因為上帝是獨一的,祂的應許建立在祂自己的信實之上。

加拉太書 3:20 是保羅書信中較難解釋的經文之一,因為它的希臘文句子非常簡短,卻省略了一些需要從上下文推論的意思。因此,解經時必須先分析原文,再比較不同的詮釋。

一、希臘文原文

ὁ δὲ μεσίτης ἑνὸς οὐκ ἔστιν, ὁ δὲ θεὸς εἷς ἐστιν.

直譯:「然而,中保不是屬於一方的;但上帝是一位。」

這裡的「中保」承接 3:19,主要指上帝藉著天使、透過中保所賜下的律法。保羅正在比較上帝給亞伯拉罕的應許,以及後來藉中保頒布的律法。

二、希臘文字詞與文法解析

ὁ δὲ

ho de 然而/至於……

  • ὁ:陽性單數主格冠詞,在此與後面的名詞一起構成主詞。
  • δέ:連接詞,表示「但、然而、至於」。

保羅藉此轉入另一個論點,繼續說明律法與應許的關係。

μεσίτης

mesitēs 中保、居間者

  • 詞性:陽性單數主格名詞。
  • 指在兩方之間居間、傳遞或協調的人。

在 3:19 的上下文中,這個詞與律法透過中保頒布有關。傳統上,這位中保被理解為摩西。

ἑνός

henos 一個人的/一方的

  • 原形:εἷς,意思是「一」。
  • 此處為陽性單數屬格。
  • 與前面的「中保」連用,構成「中保不是只涉及一方」的意思。

但原文沒有明確寫出「一方」究竟指誰,也沒有明說「雙方是誰」,因此這是全節最具爭議的部分。

οὐκ ἔστιν

ouk estin 不是/不成立

  • οὐκ:否定詞,「不、不是」。
  • ἔστιν:εἰμί 的現在主動直說語氣第三人稱單數,意思是「是、存在」。

合起來是「不是」。這句話沒有明確說出「不是什麼」,必須由「中保」與「一方」之間的關係來理解。

ὁ δὲ θεός

ho de theos 但上帝……

  • ὁ θεός:帶冠詞的「上帝」,在句中作主詞。
  • 再一次使用 δέ,將「中保」與「上帝」形成對照。

保羅的焦點從中保的角色轉向上帝本身。

εἷς ἐστιν

heis estin 是一位/是獨一的

  • εἷς:陽性單數主格,意為「一」。
  • ἐστιν:現在直說語氣第三人稱單數,「是」。

這句話明確宣告「上帝是一位」。然而,保羅在此究竟著重上帝的獨一性,還是祂獨自承擔應許的信實,仍需要透過上下文判斷。

三、為什麼保羅突然說「上帝是一位」?

理解本節最重要的關鍵,是閱讀前面的加拉太書 3:15–19。

3:15–18 上帝的應許

上帝先向亞伯拉罕賜下應許;律法在四百三十年後才來,不能廢掉上帝先前的應許。承受產業的根據是上帝的應許,而不是律法。

3:19 律法藉中保頒布

律法因過犯的緣故而加添,直到那蒙應許的「後裔」來到。律法的出現不是要取代上帝原先的應許。

3:20 中保與獨一的上帝

保羅進一步指出,中保涉及不只一方;但上帝是一位。這句話如何精確連接前後文,學者有不同解釋。

四、三種主要的解釋

加拉太書 3:20 的解釋並沒有完全一致的共識。以下三種讀法,最能幫助我們理解這節經文的神學重點。

1. 中保涉及兩方,應許則凸顯上帝的信實

這是一種常見、也很適合從改革宗恩典之約角度思考的解釋。

中保的角色,是在不同的當事者之間居間;因此,涉及中保的安排,通常有兩方或多方。相對而言,上帝向亞伯拉罕賜下應許時,保羅強調的是上帝主動施恩,並且祂自己信守應許。

這並不是說亞伯拉罕完全沒有信心的回應,而是說:應許的根源和可靠性,在於上帝,而不是人的功勞。

這樣便能連接 3:18 「上帝既然因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就不是因律法而賜下的。」

從改革宗的角度來說,救恩不是人靠遵行律法換取的工價,而是上帝按著恩典所賜的產業。

需要注意: 這種解釋有神學上的連貫性,但「上帝是一位」是否直接表示「上帝單方面立約」,並不是希臘文句子本身毫無爭議地表達出來的意思。

2. 律法的中保制度與上帝獨一的主權形成對照

第二種解釋特別著重保羅在 3:19–20 所作的對比。

  • 律法是藉著中保頒布的。
  • 應許則是上帝直接賜下的。
  • 中保的存在,顯示其中涉及不同的關係方。
  • 上帝是獨一的,祂的應許不會因後來律法的出現而自相矛盾。

這種讀法的重點是:律法不能成為推翻應許的理由,因為賜下應許的上帝並沒有改變,也沒有違背自己的話。

保羅在 3:17 已經清楚說明,律法不能廢掉上帝先前所立的約。因此,3:20 不應被理解為上帝的應許與律法彼此衝突,而應放在整段論證中理解。

3. 「上帝是一位」強調上帝的獨一性

另一種解釋認為,保羅的「上帝是一位」是對上帝獨一性的宣告,可能使讀者聯想到申命記 6:4 的信仰告白:

「以色列啊,你要聽!耶和華我們的上帝是獨一的主。」

這種讀法提醒我們:上帝的應許、律法和救恩歷史,都不是來自彼此競爭的神明,也不是不同的神彼此矛盾,而是同一位上帝在歷史中施行祂的旨意。

不過,保羅在本節是否有意直接引用申命記 6:4,無法確定。因此,這個方向可以作為神學上的延伸,但不宜當成已經證實的原文背景。

五、從加拉太書整體看本節的核心

無論採取哪一種解釋,有幾項重點都相當清楚。

第一,律法不能取代應許。

加拉太書 3:17 已經說明,律法不能廢掉上帝先前所立的約。律法有上帝所賦予的功能,卻不能成為人稱義、承受救恩產業的根據。

第二,上帝的應許不會因律法而失效。

保羅在 3:18 說明,產業既然是根據應許,就不是根據律法。上帝不會在賜下應許之後,又用後來的律法取消祂自己的話。

第三,基督是應許實現的中心。

在 3:16,保羅把亞伯拉罕的「後裔」連結到基督。因此,3:20 不能脫離 3:16–18 的基督論與應許脈絡:上帝的救恩應許,最終在基督裡得到成全。

六、改革宗神學的反省與教會應用

從改革宗的角度,可以用三個層次來理解這段經文。

  1. 恩典先於人的功勞。

上帝先賜下應許,人不是靠律法的表現,才使上帝開始施恩。信徒的順服是領受恩典之後的回應,不是購買救恩的代價。

  1. 律法與福音不能混為一談。

律法揭露罪、指明上帝聖潔的要求,並在救恩歷史中具有特定功能;但罪人稱義的根據是基督,而不是自己的道德成績。

  1. 教會的盼望在上帝的信實,而不是人的能力。

對清水長老教會而言,無論面對世代轉變、會友老化、宣教困難或社區需要,教會都需要認真悔改、更新與行動;然而,教會的盼望不是來自我們能否靠自己的力量解決所有問題,而是來自那位信實的上帝,以及祂在基督裡所成就的救恩。

七、總結

加拉太書 3:20 的希臘文雖然只有一句話,卻位於保羅論證律法與應許的重要轉折處。

最需要把握的是:

  • μεσίτης(中保):指出律法頒布時的中介角色。
  • ἑνός(一方的):指出中保所涉及的當事者問題,但確切所指仍有爭議。
  • εἷς(獨一的、一位):宣告上帝是一位,並引導我們思考祂的應許與救恩計畫。

因此,本節不宜只簡化成「上帝是一位,所以不需要中保」,因為這會忽略基督本身也是中保的聖經教導。更穩妥的結論是:律法藉中保頒布,並不會使上帝先前的應許失效;上帝仍是獨一、信實的主,而祂在亞伯拉罕身上所賜的應許,最終在基督裡成全。

這也為下一節(加拉太書 3:21)鋪路:既然如此,律法是否與上帝的應許相反?保羅接下來會回答:絕對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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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書3:19

  

這樣說來,律法是為甚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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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書 3:19 是理解保羅律法觀的重要經文。前面 3:15–18,保羅已經指出,上帝給亞伯拉罕的應許不能被後來的律法廢除。到了 3:19,他提出一個自然的問題:既然承受產業是根據應許,而不是靠律法,那麼上帝為什麼還要賜下律法?

保羅的回答涉及罪、律法的暫時性、天使、摩西作為中保,以及基督的到來。

一、希臘文原文與中文翻譯

加拉太書 3:19|希臘文

Τί οὖν ὁ νόμος; τῶν παραβάσεων χάριν προσετέθη, ἄχρις οὗ ἔλθῃ τὸ σπέρμα ᾧ ἐπήγγελται, διαταγεὶς δι’ ἀγγέλων ἐν χειρὶ μεσίτου.

中文直譯:

「那麼,律法是為了什麼呢?律法是因著過犯而加添的,直到那位蒙應許的後裔來到;律法是藉著天使安排,並透過一位中保之手頒布的。」

本節可以分成四個部分:

  1. Τί οὖν ὁ νόμος; — 那麼,律法是為了什麼?
  2. τῶν παραβάσεων χάριν προσετέθη — 律法是因著過犯而加添的。
  3. ἄχρις οὗ ἔλθῃ τὸ σπέρμα — 直到那位後裔來到。
  4. διαταγεὶς δι’ ἀγγέλων ἐν χειρὶ μεσίτου — 藉著天使安排,並透過中保之手頒布。

這四部分共同回答一個問題:律法在上帝的救恩計畫中究竟扮演什麼角色?

二、希臘文字詞與文法解析

1. Τί οὖν ὁ νόμος;

Τί οὖν ὁ νόμος;(Ti oun ho nomos?)「那麼,律法是為了什麼呢?」

  • Τί:疑問代名詞,中性單數主格或受格形式,在此作疑問語,意為「什麼?」
  • οὖν:所以、那麼,因此。
  • ὁ νόμος:那律法,指摩西律法。

這是一個簡短卻極重要的問題。

既然保羅已經說明:

  • 人不能靠律法賺取上帝的應許;
  • 後來的律法不能取消先前的約;
  • 亞伯拉罕的產業是根據應許賜下;

那麼,律法存在的意義到底是什麼?

這個問題顯示,保羅不是要簡單地否定律法,而是要重新界定律法在救恩歷史中的功能。

2. τῶν παραβάσεων χάριν

τῶν παραβάσεων χάριν「因著過犯/為了處理過犯」

τῶν παραβάσεων

  • 原形:παράβασις(parabasis)。
  • 詞性:陰性名詞。
  • 格:複數所有格。
  • 意義:過犯、違越、越過所定的界線。

παράβασις 特別帶有違反既定命令或界線的意思。它不只是一般性的道德失敗,也可以指違反明確的律法要求。

χάριν

這個詞在此作後置介詞,與所有格連用,意思是「為了……的緣故」、「因為……」。

因此,τῶν παραβάσεων χάριν 可以譯為「因著過犯」或「為了過犯的緣故」。

這個片語有幾種主要的解釋:

  • 使過犯顯明: 律法把罪具體指出來,使人知道自己違反上帝的旨意。
  • 使罪成為明確的違命: 律法給出明確的命令,使違反命令的行為具有清楚的過犯性質。
  • 約束與揭露罪: 律法在救恩歷史中對罪具有揭露、限制及定罪的功能。

這些解釋不一定完全互相排斥。結合羅馬書 3:20、4:15、5:20 與加拉太書 3:22–24,可以看出律法使罪的問題更清楚地顯露出來。

神學重點:律法可以揭露罪、指出人的責任,卻不能靠本身的命令使罪人稱義。

3. προσετέθη

προσετέθη(prosetethē)「被加添了」

  • 原形:προστίθημι。
  • 時態:不定過去時。
  • 語態:被動。
  • 語氣:直說語氣。
  • 人稱:第三人稱單數。

προστίθημι 的基本意思是「加上、增添」。

被動語態表示律法是被加添的;依上下文,這個動作的主體是上帝。

這個詞與前面 3:15–18 的論證有密切關係:律法是在應許之後才加添的,並不是上帝原先應許的取代品。

不過,「被加添」不表示上帝的律法是錯誤或邪惡的,而是說它在救恩歷史中有特定的功能,不能取代上帝先前賜下的應許。

4. ἄχρις οὗ ἔλθῃ τὸ σπέρμα

ἄχρις οὗ ἔλθῃ τὸ σπέρμα  「直到那位後裔來到」

ἄχρις οὗ

意為「直到……的時候」,用來表達一個時間界線。

ἔλθῃ

  • 原形:ἔρχομαι(來)。
  • 時態:不定過去時。
  • 語態:主動形式。
  • 語氣:虛擬語氣。
  • 人稱:第三人稱單數。

在 ἄχρις οὗ 所引導的時間子句中,虛擬語氣表示預期發生的事件。

τὸ σπέρμα

  • 原形:σπέρμα(sperma)。
  • 詞性:中性名詞。
  • 格:單數主格。
  • 意義:種子、後裔。

這裡的「後裔」承接加拉太書 3:16,指向基督。

保羅指出,律法是在一個特定的救恩歷史階段中發揮作用,直到那位應許的後裔來到。

但要注意,這不等於說基督來臨之後,上帝的道德旨意或一切律法教導都毫無價值。保羅主要是在討論摩西律法在救恩歷史中的角色,以及它不能成為稱義的根據。

5. ᾧ ἐπήγγελται

ᾧ ἐπήγγελται 「那位上帝曾向他作出應許的」

ᾧ

關係代名詞,與格單數,意為「向他」或「對他」。

ἐπήγγελται

  • 原形:ἐπαγγέλλομαι。
  • 時態:完成時。
  • 語態:中間語態形式。
  • 語氣:直說語氣。
  • 人稱:第三人稱單數。

意為「已經應許了」。

這裡指向上帝先前所賜的應許,而那應許的後裔就是基督。

文法上,ᾧ 的具體指涉與句子的表達方式存在解釋空間;但整節經文的主要方向相當清楚:律法被加添,直到上帝所應許的後裔來到。

6. διαταγεὶς δι’ ἀγγέλων

διαταγεὶς δι’ ἀγγέλων 「藉著天使安排/頒布」

διαταγείς

  • 原形:διατάσσω。
  • 時態:不定過去時。
  • 語態:被動分詞。
  • 性、數、格:陽性單數主格。
  • 意義:被安排、被命定、被頒布。

它修飾前面的 νόμος(律法),描述律法的頒布方式。

δι’ ἀγγέλων

  • διά:與所有格連用,表示「藉著、透過」。
  • ἀγγέλων:ἄγγελος(天使、使者)的複數所有格。

猶太傳統與新約其他經文都曾將天使與西奈山律法的頒布聯繫起來,例如使徒行傳 7:53、希伯來書 2:2。

這不是說天使取代了上帝,而是說律法的頒布涉及天使作為中介或服事者。

7. ἐν χειρὶ μεσίτου

ἐν χειρὶ μεσίτου 「透過中保之手」

ἐν χειρί

  • ἐν:在、藉著。
  • χειρί:χείρ(手)的單數與格。

「在某人的手中」是一種表達方式,可以指透過某人的執行或中介。

μεσίτου

  • 原形:μεσίτης(mesitēs)。
  • 詞性:陽性名詞。
  • 格:單數所有格。
  • 意義:中保、中間人、居間者。

這裡一般被理解為指摩西,因為摩西在西奈山領受並傳達律法,扮演上帝與以色列百姓之間的中介角色。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羅沒有在這節直接寫出「摩西」的名字,而是使用「中保」這個稱呼。

這也為下一節 3:20 埋下伏筆:保羅將進一步討論中保與上帝的關係。

三、律法為什麼「因著過犯」而加添?

這是本節最重要的解經問題。

保羅不是說,上帝原先的應許不夠好,所以必須用律法補足;也不是說律法是上帝犯錯之後的補救措施。

更合適的理解是:律法在救恩歷史中被賜下,為了處理罪的問題,使人的過犯被揭露,並在上帝救恩計畫中發揮特定的功能。

三個重要的經文互證

經文

律法的功能

與加拉太書 3:19 的關係

羅馬書 3:20

藉律法認識罪

律法揭露人的罪

羅馬書 5:20

律法進來,使過犯增多

律法使罪的嚴重性更明顯

加拉太書 3:22–24

聖經把眾人圈在罪之下,律法作為引導者

律法顯明人需要基督

這些經文共同指出:律法能指出人的罪,卻不能成為人靠行為稱義的途徑。

四、「直到那位後裔來到」代表什麼?

保羅在這裡把律法放在救恩歷史的時間軸上。

亞伯拉罕

應許先賜下

上帝應許要賜福給亞伯拉罕,並使萬國因他的後裔得福。

摩西

律法被頒布

律法揭露罪、界定過犯,並在上帝的救恩計畫中發揮特定作用。

基督

應許的後裔來到

耶穌基督成就上帝的救恩應許,信徒藉著信心領受在祂裡面的福分。

這個時間順序說明,律法不是上帝最終救恩目的的替代品。

從改革宗神學來看,舊約與新約並非兩條互相競爭的救恩道路。上帝在整個救恩歷史中施行救恩,而耶穌基督是這救恩計畫的中心與成就者。

然而,舊約時期與基督來臨之後,救恩歷史的管理方式確實有所不同。保羅在這裡特別強調摩西律法作為特定歷史階段之安排的角色。

五、天使與中保:為什麼保羅特別提到?

加拉太書 3:19 最後一句「藉著天使安排,並透過中保之手頒布」,不只是補充歷史細節。

它也可能為 3:20 的論述作準備:「但中保不是為一方作的;上帝卻是一位。」(加拉太書 3:20,意譯)

3:20 是保羅書信中較難解釋的句子之一,學者對「中保不是為一方作的」有不同理解。不宜把所有解釋都當作已經確定的結論。

不過,在 3:19–20 的脈絡中,保羅確實把律法的中介性頒布,與上帝賜下應許的方式放在一起討論。這可能是為了強調律法與應許在救恩歷史中的不同角色。

要點是: 律法經由中介者頒布,並不表示律法是邪惡的;但它的頒布方式與角色,不能取代上帝直接賜下、並在基督裡成就的應許。

六、改革宗神學的理解

1. 律法的功能不是使罪人靠行為稱義

改革宗神學通常強調律法的幾個功能:

  • 揭露罪: 使人認識上帝的聖潔,也認識自己的罪。
  • 約束罪惡: 在社會生活中限制罪惡的擴張。
  • 指引信徒生活: 讓蒙恩的人學習按照上帝的旨意生活。

不同改革宗傳統對律法功能的分類與表述可能略有差異,但都必須避免把律法當作罪人靠自己的功德取得稱義的途徑。

加拉太書 3:19 特別凸顯律法在罪的問題上所扮演的角色。

2. 基督不是廢除上帝的聖潔,而是成就救恩

基督來到,並不代表上帝不再關心公義、聖潔與順服。

相反地,基督成就了罪人無法靠自己成就的救恩,使信徒能在祂裡面被稱義,並在聖靈的工作中開始活出新的生命。

因此,福音不是「律法不重要」,而是「律法不能救人;基督才是救主」。

3. 律法與福音不可混淆

《西敏信條》第十九章討論上帝的律法,強調律法對人的責任與上帝聖潔旨意的重要性;第十一章則說明罪人唯獨因基督的義而稱義。

兩者放在一起,就能幫助我們避免兩個極端:

  • 把遵守律法當作稱義的條件。
  • 因為稱義是本乎恩典,就認為信徒不再需要順服上帝。

改革宗的立場是:律法不能成為稱義的根據,但上帝的律法仍能在蒙恩之人的生命中發揮指引作用。

七、今日教會的實際應用

加拉太書 3:19 對今日教會至少有三個提醒。

第一,教會必須幫助人正確認識罪。

福音不是只提供安慰,也揭露人真正的問題。教會若只談接納,卻不談罪、悔改與更新,就無法完整呈現聖經的信息。

第二,教會不能以規條取代基督。

教會需要秩序、信仰告白與紀律,但這些不能成為人取得救恩的功德,也不能把人為的傳統提升為福音之外的救恩條件。

第三,教會的牧養要引導人從罪走向基督。

律法使人看見自己的罪,福音則宣告基督已經成就救恩。教會不應只讓人停留在羞愧或自責中,而應帶領人悔改、相信基督,並在恩典中重新生活。

這也意味著教會的更新不能只靠制度規範或道德要求,而必須讓福音成為牧養、宣教與群體生活的中心。

結論

加拉太書 3:19 回答了保羅前面論證所引出的問題:「律法既然不能廢除應許,那麼律法為什麼存在?」

答案是:律法因著過犯而被加添,在救恩歷史中發揮特定功能,直到那位應許的後裔——基督——來到。

律法揭露罪,卻不能使罪人靠自己的行為稱義;律法指出人的責任,卻不能取代上帝的應許。

律法使我們看見罪的真實,基督則是上帝應許的成就者與罪人的救主。

因此,教會必須既不輕看上帝的律法,也不把律法變成救恩的根據,而是忠心地帶領人認識罪、仰望基督,並在恩典中活出聖潔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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