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上帝卻是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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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主旨:上帝的應許不受人的中介或律法制度限制,因為上帝是獨一的,祂的應許建立在祂自己的信實之上。
加拉太書 3:20 是保羅書信中較難解釋的經文之一,因為它的希臘文句子非常簡短,卻省略了一些需要從上下文推論的意思。因此,解經時必須先分析原文,再比較不同的詮釋。
一、希臘文原文
ὁ δὲ μεσίτης ἑνὸς οὐκ ἔστιν, ὁ δὲ θεὸς
εἷς ἐστιν.
直譯:「然而,中保不是屬於一方的;但上帝是一位。」
這裡的「中保」承接 3:19,主要指上帝藉著天使、透過中保所賜下的律法。保羅正在比較上帝給亞伯拉罕的應許,以及後來藉中保頒布的律法。
二、希臘文字詞與文法解析
ὁ δὲ
ho de 然而/至於……
- ὁ:陽性單數主格冠詞,在此與後面的名詞一起構成主詞。
- δέ:連接詞,表示「但、然而、至於」。
保羅藉此轉入另一個論點,繼續說明律法與應許的關係。
μεσίτης
mesitēs 中保、居間者
- 詞性:陽性單數主格名詞。
- 指在兩方之間居間、傳遞或協調的人。
在 3:19 的上下文中,這個詞與律法透過中保頒布有關。傳統上,這位中保被理解為摩西。
ἑνός
henos 一個人的/一方的
- 原形:εἷς,意思是「一」。
- 此處為陽性單數屬格。
- 與前面的「中保」連用,構成「中保不是只涉及一方」的意思。
但原文沒有明確寫出「一方」究竟指誰,也沒有明說「雙方是誰」,因此這是全節最具爭議的部分。
οὐκ ἔστιν
ouk estin 不是/不成立
- οὐκ:否定詞,「不、不是」。
- ἔστιν:εἰμί 的現在主動直說語氣第三人稱單數,意思是「是、存在」。
合起來是「不是」。這句話沒有明確說出「不是什麼」,必須由「中保」與「一方」之間的關係來理解。
ὁ δὲ θεός
ho de theos 但上帝……
- ὁ
θεός:帶冠詞的「上帝」,在句中作主詞。
- 再一次使用 δέ,將「中保」與「上帝」形成對照。
保羅的焦點從中保的角色轉向上帝本身。
εἷς ἐστιν
heis estin 是一位/是獨一的
- εἷς:陽性單數主格,意為「一」。
- ἐστιν:現在直說語氣第三人稱單數,「是」。
這句話明確宣告「上帝是一位」。然而,保羅在此究竟著重上帝的獨一性,還是祂獨自承擔應許的信實,仍需要透過上下文判斷。
三、為什麼保羅突然說「上帝是一位」?
理解本節最重要的關鍵,是閱讀前面的加拉太書 3:15–19。
3:15–18 上帝的應許
上帝先向亞伯拉罕賜下應許;律法在四百三十年後才來,不能廢掉上帝先前的應許。承受產業的根據是上帝的應許,而不是律法。
3:19 律法藉中保頒布
律法因過犯的緣故而加添,直到那蒙應許的「後裔」來到。律法的出現不是要取代上帝原先的應許。
3:20 中保與獨一的上帝
保羅進一步指出,中保涉及不只一方;但上帝是一位。這句話如何精確連接前後文,學者有不同解釋。
四、三種主要的解釋
加拉太書 3:20 的解釋並沒有完全一致的共識。以下三種讀法,最能幫助我們理解這節經文的神學重點。
1. 中保涉及兩方,應許則凸顯上帝的信實
這是一種常見、也很適合從改革宗恩典之約角度思考的解釋。
中保的角色,是在不同的當事者之間居間;因此,涉及中保的安排,通常有兩方或多方。相對而言,上帝向亞伯拉罕賜下應許時,保羅強調的是上帝主動施恩,並且祂自己信守應許。
這並不是說亞伯拉罕完全沒有信心的回應,而是說:應許的根源和可靠性,在於上帝,而不是人的功勞。
這樣便能連接 3:18 「上帝既然因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就不是因律法而賜下的。」
從改革宗的角度來說,救恩不是人靠遵行律法換取的工價,而是上帝按著恩典所賜的產業。
需要注意: 這種解釋有神學上的連貫性,但「上帝是一位」是否直接表示「上帝單方面立約」,並不是希臘文句子本身毫無爭議地表達出來的意思。
2. 律法的中保制度與上帝獨一的主權形成對照
第二種解釋特別著重保羅在 3:19–20 所作的對比。
- 律法是藉著中保頒布的。
- 應許則是上帝直接賜下的。
- 中保的存在,顯示其中涉及不同的關係方。
- 上帝是獨一的,祂的應許不會因後來律法的出現而自相矛盾。
這種讀法的重點是:律法不能成為推翻應許的理由,因為賜下應許的上帝並沒有改變,也沒有違背自己的話。
保羅在 3:17 已經清楚說明,律法不能廢掉上帝先前所立的約。因此,3:20 不應被理解為上帝的應許與律法彼此衝突,而應放在整段論證中理解。
3. 「上帝是一位」強調上帝的獨一性
另一種解釋認為,保羅的「上帝是一位」是對上帝獨一性的宣告,可能使讀者聯想到申命記 6:4 的信仰告白:
「以色列啊,你要聽!耶和華我們的上帝是獨一的主。」
這種讀法提醒我們:上帝的應許、律法和救恩歷史,都不是來自彼此競爭的神明,也不是不同的神彼此矛盾,而是同一位上帝在歷史中施行祂的旨意。
不過,保羅在本節是否有意直接引用申命記 6:4,無法確定。因此,這個方向可以作為神學上的延伸,但不宜當成已經證實的原文背景。
五、從加拉太書整體看本節的核心
無論採取哪一種解釋,有幾項重點都相當清楚。
第一,律法不能取代應許。
加拉太書 3:17 已經說明,律法不能廢掉上帝先前所立的約。律法有上帝所賦予的功能,卻不能成為人稱義、承受救恩產業的根據。
第二,上帝的應許不會因律法而失效。
保羅在 3:18 說明,產業既然是根據應許,就不是根據律法。上帝不會在賜下應許之後,又用後來的律法取消祂自己的話。
第三,基督是應許實現的中心。
在 3:16,保羅把亞伯拉罕的「後裔」連結到基督。因此,3:20 不能脫離 3:16–18 的基督論與應許脈絡:上帝的救恩應許,最終在基督裡得到成全。
六、改革宗神學的反省與教會應用
從改革宗的角度,可以用三個層次來理解這段經文。
- 恩典先於人的功勞。
上帝先賜下應許,人不是靠律法的表現,才使上帝開始施恩。信徒的順服是領受恩典之後的回應,不是購買救恩的代價。
- 律法與福音不能混為一談。
律法揭露罪、指明上帝聖潔的要求,並在救恩歷史中具有特定功能;但罪人稱義的根據是基督,而不是自己的道德成績。
- 教會的盼望在上帝的信實,而不是人的能力。
對清水長老教會而言,無論面對世代轉變、會友老化、宣教困難或社區需要,教會都需要認真悔改、更新與行動;然而,教會的盼望不是來自我們能否靠自己的力量解決所有問題,而是來自那位信實的上帝,以及祂在基督裡所成就的救恩。
七、總結
加拉太書 3:20 的希臘文雖然只有一句話,卻位於保羅論證律法與應許的重要轉折處。
最需要把握的是:
- μεσίτης(中保):指出律法頒布時的中介角色。
- ἑνός(一方的):指出中保所涉及的當事者問題,但確切所指仍有爭議。
- εἷς(獨一的、一位):宣告上帝是一位,並引導我們思考祂的應許與救恩計畫。
因此,本節不宜只簡化成「上帝是一位,所以不需要中保」,因為這會忽略基督本身也是中保的聖經教導。更穩妥的結論是:律法藉中保頒布,並不會使上帝先前的應許失效;上帝仍是獨一、信實的主,而祂在亞伯拉罕身上所賜的應許,最終在基督裡成全。
這也為下一節(加拉太書 3:21)鋪路:既然如此,律法是否與上帝的應許相反?保羅接下來會回答:絕對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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