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3日 星期二

加拉太書3:12

 

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

 

**************

 

加拉太書 3:12 接續第 10–11 節。保羅比較「律法」與「信心」在稱義問題上的不同:律法要求人遵行,而人不能靠自己不完全的行為在上帝面前稱義。

一、希臘文原文

ὁ δὲ νόμος οὐκ ἔστιν ἐκ πίστεως, ἀλλ᾽ Ὁ ποιήσας αὐτὰ ζήσεται ἐν αὐτοῖς.

中文直譯:

「然而,律法不是出於信心,而是:那遵行這些事的人,必因這些事而活。」

二、逐字文法解析

希臘文

文法

意思

ὁ νόμος

名詞,陽性單數主格

律法

δὲ

轉折連接詞

然而

οὐκ ἔστιν

動詞,現在式、直說語氣

不是

ἐκ πίστεως

介系詞片語

出於信心、以信心為根據

ἀλλ᾽

轉折連接詞

而是

ὁ ποιήσας

動詞分詞,簡單過去式、主動、陽性單數主格,作名詞用

那遵行的人

αὐτά

代名詞,中性複數受格

這些事

ζήσεται

動詞,未來式、中間語態形式、直說語氣,第三人稱單數

必活著

ἐν αὐτοῖς

介系詞片語

在這些事上、藉著這些事

三、重要希臘文深入解釋

1. ὁ νόμος οὐκ ἔστιν ἐκ πίστεως

「律法不是出於信心」

保羅不是說舊約沒有信心,也不是說上帝的律法與信心完全敵對。

他是在區分兩種不同的原則:

  • **律法的原則:**遵行上帝的吩咐。
  • **因信稱義的原則:**信靠上帝,領受祂所賜的義。

律法本身是上帝聖潔的旨意,但罪人不能靠自己不完全的順服,取得在上帝面前稱義的地位。

2. ὁ ποιήσας αὐτά —「那遵行這些事的人」

  • ποιήσας 的原形是 ποιέω,意思是「做、行、實踐」。
  • 這裡是簡單過去式主動分詞,強調實際遵行律法的要求。

保羅引用舊約律法的原則:若以律法作為得生命的根據,就必須遵行律法所要求的事。

這與第 10 節互相呼應:律法要求人持守一切所記載的誡命,而不是選擇性地遵守。

3. ζήσεται ἐν αὐτοῖς —「必因這些事而活」

這句話引用《利未記》18:5 的經文。

「活」在舊約背景中涉及生命與上帝所賜的福分。保羅在這裡指出,律法的原則是遵行,而不是靠不完全的行為換取稱義。

要注意,這不是說上帝的律法有錯,而是罪人因著罪,無法靠自己的完全順服來建立稱義的根據。

四、與加拉太書 3:11 的比較

加拉太書 3:11

加拉太書 3:12

義人必因信得生

律法要求人遵行

強調信心領受上帝的義

強調律法所要求的實際順服

人不能靠律法稱義

律法的要求不能被降低或忽略

保羅不是說「信心」可以讓人不必順服上帝,而是說:順服不是稱義的根據,因信領受基督才是。

五、改革宗神學的理解

1. 律法顯明上帝的聖潔

上帝的律法是好的,顯明祂所喜悅的生活方式,也使人看見自己的罪。

2. 稱義不是靠人的順服

人無法靠不完全的行為賺取上帝的接納。基督完全順服上帝,並為祂的子民承受罪的刑罰;信徒藉著信心領受基督所成就的救恩。

3. 蒙恩的人仍然要順服

改革宗神學並不主張信徒可以忽略律法。律法不能成為罪人稱義的根據,卻能指引已蒙恩的信徒如何感恩地生活。

簡單來說:

  • **稱義:**不是靠順服賺取,而是藉信心領受基督的義。
  • **成聖:**蒙恩之後,靠聖靈學習順服上帝。

六、今日教會的應用

  1. 不要把服事當作換取救恩的代價。 服事是感恩的回應,不是向上帝累積功德。
  2. 不要因"因信稱義"就輕忽順服。 恩典不是放縱,而是帶領人活出更新的生命。
  3. 在軟弱中仰望基督。 我們的盼望不是自己已經做得夠好,而是基督已經成就我們無法成就的救恩。

七、總結

加拉太書 3:12 的重點是:律法要求人遵行,但罪人不能靠自己的行為取得稱義;因信稱義則是藉著信心領受上帝在基督裡所賜的恩典。

律法不是救恩的功德途徑;基督才是我們稱義的根據。蒙恩之後,我們再靠著聖靈活出順服的生命。

 

 

* 歡迎繼續閱讀:       加拉太書  ,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