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4日 星期三

加拉太書3:23

  

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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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在信心顯明以前,律法看守我們,直到基督來到。

加拉太書 3:23 是保羅論述「律法與福音」的重要經文。保羅將律法比喻為看守者,說明在基督來到、福音的時代尚未完全顯明以前,上帝的子民處在律法的看守之下。

這節經文必須與加拉太書 3:22、3:24–25 一起閱讀,才能明白保羅不是說律法本身是邪惡的,而是說律法在上帝救恩計畫中有特定的功能;當基督來到以後,人就不再處於原先那種律法的監護之下。

一、希臘文原文

加拉太書 3:23|希臘文(NA28)

Πρὸ τοῦ δὲ ἐλθεῖν τὴν πίστιν, ὑπὸ νόμον ἐφρουρούμεθα συγκλειόμενοι εἰς τὴν μέλλουσαν πίστιν ἀποκαλυφθῆναι.

中文直譯:

「然而,在信心來到以前,我們被律法看守著,被圈禁著,直到那將要顯明的信心來到。」

這節經文的思想可以分成三個部分:

  1. 時間: 在信心來到以前。
  2. 處境: 我們被律法看守、被圈禁。
  3. 目的與方向: 直到將要顯明的信心來到。

這裡的「信心來到」不是說在基督來到以前,舊約的亞伯拉罕、摩西和其他信徒完全沒有信心。保羅在加拉太書 3:6–9 已經清楚說明,亞伯拉罕因信上帝而被算為義。這裡主要指的是基督來到、福音救恩進入成就與公開顯明的階段。

二、希臘文字詞與文法解析

1. Πρὸ τοῦ —「在……以前」

  • Πρὸ:介系詞,意思是「在……之前」。
  • τοῦ:冠詞,所有格、中性、單數。
  • ἐλθεῖν:動詞 ἔρχομαι 的不定過去主動不定詞,意思是「來到」。

這裡的結構是 πρὸ τοῦ + 不定詞,表示某件事發生以前的時間。

保羅所說的「在信心來到以前」,指向救恩歷史中的一個時期:基督尚未來到,祂所成就的救恩尚未在歷史中完全顯明。

這不是說舊約時代沒有信心,而是強調基督來到以前與基督來到以後,在救恩歷史上有重要的分別。

神學重點: 上帝的救恩計畫有其歷史進程。舊約的應許指向基督,而基督的來到使上帝的應許進入成就的階段。

2. τὴν πίστιν —「信心」

  • 原形:πίστις
  • 詞性:名詞
  • 格:受格
  • 性別:陰性
  • 數:單數
  • 冠詞:τὴν

πίστις 可以表示「信心、信靠、信仰」。

不過,在這節經文中,「信心來到」有一個重要的解經問題:保羅究竟是指個人相信的信心,還是指基督所帶來的信仰時代?

從上下文來看,後者是很重要的理解方向。

原因是:

  • 加拉太書 3:6–9 已經說明亞伯拉罕因信稱義。
  • 加拉太書 3:22 說應許要賜給相信的人。
  • 加拉太書 3:23–25 則以「信心來到」與律法的監護形成對比。

因此,這裡不宜解釋成「基督來以前,沒有人能夠相信上帝」。比較恰當的理解是:保羅主要談論基督來到以前的救恩歷史時期,以及基督來到以後,福音所帶來的新階段。

3. ὑπὸ νόμον —「在律法之下」

  • ὑπό:介系詞,與受格搭配時,可表示「在……之下」。
  • νόμον:名詞 νόμος 的受格單數,陽性,意思是「律法」。

「在律法之下」是保羅書信中重要的神學用語。

在加拉太書的脈絡中,它不只是指一個人知道上帝的誡命,也涉及人在律法之下所面對的要求、罪的揭露、咒詛,以及救恩歷史中的監護處境。

參考加拉太書 3:10–13:

  • 律法要求人遵行上帝的誡命。
  • 違背律法的人面對咒詛。
  • 基督為我們承受咒詛,使我們在祂裡面領受應許。

因此,保羅不是說上帝的律法本身有罪,而是說罪人不能靠律法稱義;律法反而使人的罪顯明,並指出人需要基督的救贖。

4. ἐφρουρούμεθα —「我們被看守著」

  • 原形:φρουρέω
  • 時態:未完成時(imperfect)
  • 語態:被動
  • 語氣:直說語氣
  • 人稱與數:第一人稱複數

這個動詞有「守衛、看守、保護、拘守」的意思。

未完成時通常描寫過去持續進行的情況。因此,ἐφρουρούμεθα 可以理解為「我們當時一直被看守著」。

這個字可以讓人想到守衛把守城門,或看守者不讓人自由離開。

但要注意:看守這個意象不一定只有負面意思。看守可以具有保護作用,也可以限制行動自由。在加拉太書 3:23 的語境中,它與下一個「被圈禁」的分詞連在一起,因此限制與拘束的意思尤其突出。

保羅要指出的是:在基督來到以前,上帝的子民處於律法的監護之下,尚未進入基督來到以後所顯明的自由。

神學重點: 律法能揭露罪、約束罪,卻不能把罪人變成可以靠自己稱義的人。

5. συγκλειόμενοι —「被圈禁、被關在一起」

  • 原形:συγκλείω
  • 詞性:現在被動分詞
  • 格:主格
  • 性別:陽性
  • 數:複數

這個分詞與「我們」相呼應,進一步描述被律法看守的狀態。

值得注意的是,加拉太書 3:22 也使用了同一個動詞:

συνέκλεισεν —「圈在……之下」。

第 22 節說,聖經把萬有圈在罪之下;第 23 節則進一步說明,我們被律法看守、被圈禁。

兩節的關係可以這樣理解:

  • 3:22: 聖經揭露眾人都在罪之下。
  • 3:23: 在基督來到以前,上帝的子民處於律法的看守之下。
  • 3:24: 律法成為引導人到基督面前的監護者。

這個比喻不是說律法本身有罪,而是說律法不能成為罪人最終的救主。

6. εἰς τὴν μέλλουσαν —「直到那將要來到的……」

  • εἰς:介系詞,通常表示「進入、朝向、直到」等意思,具體要按上下文判斷。
  • τὴν:陰性、受格、單數冠詞。
  • μέλλουσαν:動詞 μέλλω 的現在主動分詞、陰性受格單數,意思是「將要發生的、即將來到的」。

μέλλουσαν 在這裡修飾後面的 πίστιν,也就是「那將要顯明的信心」。

這個片語描寫一個尚未完全顯明、但已經指向未來的階段。

對保羅而言,舊約的律法與應許並非彼此敵對。律法在救恩歷史中有其位置,而上帝的應許最終在基督裡得到成就。

7. ἀποκαλυφθῆναι —「被顯明、被揭示」

  • 原形:ἀποκαλύπτω
  • 時態:不定過去時
  • 語態:被動
  • 形式:不定詞

這個動詞的意思是「揭開、顯明、啟示」。

它與「那將要來到的信心」連在一起,描寫信仰的新階段將要被顯明。

在新約聖經中,ἀποκαλύπτω 常用於上帝把原本隱藏或尚未完全顯明的事揭示出來。

在本節的脈絡裡,重點是基督所成就的救恩,以及藉著祂所顯明的福音時代。

這不是說舊約完全沒有福音,而是說舊約的應許、預表與盼望,在基督來到時得到更清楚的顯明。

三、加拉太書 3:23 與 3:24–25 的關係

3:23

律法的看守

在信心顯明以前,人被看守在律法之下。

3:24

律法的監護

律法如同監護者,引導人走向基督,使人因信稱義。

3:25

信心來到以後

我們不再處於原先那種監護者的權柄之下。

這段經文使用了兩個相關的圖像:

  • 看守者: 強調限制與看守。
  • 監護者(παιδαγωγός): 在古代家庭中負責看顧、約束孩童,直到孩童長大或進入下一個階段的人。

保羅在第 24 節使用第二個圖像,進一步說明律法的功能。

因此,不能把第 23 節解釋成「舊約的上帝與新約的上帝不同」,也不能說舊約信徒是靠律法得救、新約信徒才靠恩典得救。

從改革宗的救恩歷史觀來看,舊約與新約的信徒都是藉著基督得救;不同之處在於,舊約時代的人仰望那將要來的基督,新約時代的教會則宣告基督已經來到,並且完成救贖。

四、改革宗神學的三個重點

1. 律法能揭露罪,卻不能使罪人稱義

改革宗神學不會把律法視為沒有價值的東西。

律法顯明上帝的聖潔,也使人認識自己的罪。然而,罪人無法藉著遵守律法,賺取上帝接納自己的資格。

這與《西敏信條》第十九章「論上帝的律法」及第十一章「論稱義」的教導一致:律法具有重要功能,但稱義的根據是基督的義,而不是人的行為。

2. 舊約與新約的救恩根基相同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是加拉太書 3:6–9 的重要論證。

因此,「信心來到以前」不代表基督以前的人完全沒有信心,而是指基督尚未在歷史中完成並顯明救恩的時期。

改革宗神學強調,上帝在整本聖經中只有一個救恩計畫:罪人因上帝的恩典,藉著信心,領受基督的救恩。

3. 基督帶來真正的自由

加拉太書 3:25 說,信心來到以後,我們不再處於監護者之下。

這不是說基督徒不再需要遵行上帝的旨意,也不是說上帝的道德律法已經失去意義。

保羅所強調的是:人不再需要靠律法取得稱義的地位,也不再受原先那種救恩歷史中的監護安排所拘束。

基督徒因基督得自由,因此能在聖靈裡活出順服,而不是企圖靠順服賺取救恩。

五、今日教會的實際應用

第一,不要把教會規矩當成得救的條件。

教會需要秩序、信仰教導與生活倫理,但不能讓人以為,只有達到某種宗教表現,才配得到上帝的愛。

第二,教導信徒認識律法與福音的區別。

律法告訴我們上帝的聖潔標準,也揭露我們的罪;福音則宣告基督已經為罪人完成救贖。教會既不能忽略上帝的律法,也不能用律法取代福音。

第三,讓基督成為教會更新的中心。

教會的改革不只是制度、組織或活動的調整,更需要回到基督的福音。當教會認清自己也需要恩典,就能減少自義、彼此定罪與宗教優越感,並以謙卑的態度服事社區。

六、總結

加拉太書 3:23 的核心信息是:

  • 律法有其上帝所賦予的功能: 揭露罪、約束人,並在救恩歷史中擔任監護者。
  • 基督的來到改變了救恩歷史的階段: 上帝的應許在基督裡得到成就與顯明。
  • 信徒的盼望不在律法的功勞,而在基督的救恩: 人因信領受上帝的應許,並在恩典中活出新的生命。

講道核心句:律法使我們看見自己無法靠行為稱義;基督卻使我們在信心中領受上帝的應許,從被罪定罪的處境進入恩典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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